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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核名须知

2016-06-21 14:36 浏览量 4520

公司核名须知

企业名称申请登记注册须知

 

用户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须知。

一、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以“重庆云天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为例,其中“重庆”为行政区划,“云天”为字号,“商贸”为行业,“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一)行政区划;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如“重庆”、“重庆市渝中区”、“重庆市璧山县”。

(二)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

(三)行业: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四)组织形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其它法律、法规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不得申请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可以申请用“厂”、“店”、“部”、“中心”等作为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例如“重庆***食品厂”。

二、申请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三、申请的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四、申请的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申请的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六、申请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附1: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附2: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