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营业执照。凡愿意创办企业,且注册资本(公司为注册资本、合伙企业为出资数额、个人独资企业为出资额)不超过15万元的,均可直接办理微型企业营业执照。
二、申请创业补助条件:
根据《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微型企业创业补助审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工商发〔2014〕15号) 第三条规定,微型企业申请创业补助资格审查标准为:
(一)基本审查标准。
1.创业者(公司为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且属于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等“四类人群”。
2.创业者具有创业能力。
3.创业者无其他在办企业,并且未享受过微型企业创业补助(含资本金补助)。
4.属于“四类人群”的创业者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者出资额的50%。
5.创业者夫妻双方均符合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只能对其中一人给予创业补助。
6.创业者已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或其他创业培训(经批准免予培训的除外)。
7.微型企业注册资本(公司为注册资本、合伙企业为出资数额、个人独资企业为出资额)在15万以内,且设立登记满2个月。
8.微型企业的从业人员在5人以上(含创业者、股东、合伙人),20人以内。
9.除入驻孵化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工业园区外,微型企业须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
10.所属行业为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等市级鼓励类行业,或区县微型企业产业指导目录所含鼓励类行业。
11.按规定需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的,微型企业应当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二)创业能力审查标准。
包括但不限于:
1.创业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创业者应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3.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获得国家专利授权,且在行业领域具有较长从业经历(20年以上)或较高知名度的身体健康的申请者,男性可放宽至70岁,女性可放宽至65岁。
4.因病重生活不能自理,应劝其放弃申办微型企业。孕妇、伤病未愈等不适宜立即创业的,劝其暂缓申办微型企业。
三、您若想准备在重庆申办微型企业,只要符合上述享受微企扶持政策的条件,都可以享受相关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