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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微型企业创业要求及要点

2016-10-16 16:50 浏览量 5603

重庆两江新区微型企业创业要求及要点


(一)人群身份要求

创业者属于重庆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等四类人群

1、户籍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四类人群界定及证明材料。

1)高校毕业生。指在校学习和已毕业的高职(专科)、本科、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层次的毕业生(含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及归国留学高校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中职(含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

需提供的证明文件为:学校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毕业证明等材料。未在毕业年度创业的,创业者还需提供监护人的认可材料。

2)返乡农民工。指18周岁至退休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区县之外从事务工或经商1年以上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需提供的证明文件:户籍证明及外出务工经商的证明材料。

3)失业人员。指18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户籍人员;以及在我市城镇有常住地且稳定就业满6个月,失业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户籍进城务工人员。

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就业失业登记证。

4)军队复员人员。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以及军队自主择业干部和复员干部。

需提供的证明文件:户籍证明及退出现役证件,自主择业相关证明。

(二)行业要求

从事科技创新、信息技术、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电子商务及跨境电商、节能环保、文化创意、旅游服务、会展服务、运输服务、专业服务、服务外包、特色效益农业等鼓励类行业的微型企业。从事的行业涉及许可证的,须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能申请创业补助。

(三)创业补助资金的申请流程:

1、网上申请

申请创业补助的微型企业,应首先登陆微企创业平台(http://www.wqzhu.com/)通过创业补助申请进行申请,并按网上提示和要求上传相关资料。

2、网上受理

监管所应于每个工作日处理创业补助网上申请,对微型企业提交的《微型企业创业补助申报表》或《特色效益农业微型企业创业补助申报表》(见附件1、附件2,表格按网上格式填报)和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场地证明、基本账户开户银行信息等创业补助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办事平台,告知微型企业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上传资料缺失或错误的,通知相关微型企业补正资料,重新提交申请。

通过网上预申请的微型企业,创业者应尽快携带身份证(含复印件)、户口簿(含复印件)、四类人群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已婚的应提交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地证明材料(在农村地区进行土地流转后,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的微型企业,必须由乡镇政府或村(社区)委员会出具土地流转等相关证明)等相关资料到辖区监管所以备核对。

3、现场回访

对受理通过的微型企业,监管所核查人员(不少于2名)应根据《关于印发微型企业创业补助审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工商发〔201415号)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对微型企业是否开业、场地条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带动就业情况等进行现场回访,并拍照取证。现场无法提供相关原件资料的,应通知微型企业携带相关原件资料到辖区监管所完成核对工作。现场核查工作完成后,核查人员应在《微型企业创业补助申报表》签署核查意见。同时填写《微型企业创业补助资金申请回访表》(见附件3),并将按微型企业网上办事平台要求上传该企业回访情况。

对特色效益农业类微型企业申请创业补助的,监管所应及时将《特色效益农业微型企业创业补助申报表》及微型企业网上提交的创业补助申请资料,交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核查,并由其签署核查意见,加盖公章。

4、回访通报

回访结果应在监管所内部以定期会议形式进行通报,并保留会议记录存档。

5、签署《承诺书》

通过现场回访的微型企业,监管所应及时通知相关微型企业创业者本人签署《微型企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申请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见附件4)。不愿意签署《承诺书》或未能在通知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签署《承诺书》的微型企业,视作自动放弃创业补助申请。

6、创业补助评审

通过监管所初审后,创业者将相关申请材料交到两江新区政务大厅微企窗口(两江新区金渝大道68号新科国际A1楼),经审核后将创业补助评审资料按季度提交两江新区微型企业创业补助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既可采取网上并联审批的方式开展创业补助评审,也可专门组织评审会议开展创业补助评审。

7、评审结果公示及抽查

评审结束后,评审结果应在微型企业发展网挂网公示,同时在行政审批大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同时,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监察室、市场科对通过评审的微型企业进行实地回访,回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回访需填写《微型企业创业补助专题评审实地回访表》,由市场科保留存档。

8、创业补助拨付

经评审委员会确认,且评审公示和评审抽查均未发现问题的创业补助申请,由市场监管局将相关微型企业名单及拨付函提交区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将创业补助资金直接划拨至微型企业账户。

9、创业补助资金划入微型企业账户后,企业即可自行用于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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