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15 13:50 浏览量 6571
【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依据已办理增值税发票核定纳税人的申请,根据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其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次(月)领用量、离线开具时限、离线开具总金额进行调整。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
【申请条件】
已办理增值税发票核定纳税人
【办理材料】
(1)《发票领用簿》。
(2)《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4)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办税服务厅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反馈核定调整结果。通过的,调整《发票领用簿》;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以下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办税服务厅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
a.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的纳税人。
b.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即时办理规定。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网站(预受理)、自助办税终端(预受理)
【办理流程】
【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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