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偶尔会发生邀请外聘专家来公司讲课的情形,既然请专家来讲课,必然会发生一系列的支出,那么对于外聘专家发生的往返交通费该如何入账?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在实务中也是存在不同的观点看法,有说应该计入差旅费、培训费、也有的说计入业务招待费更为合适,那到底应该如何入账最合适呢?
【观点一】计入差旅费
该观点认为可以计入差旅费,因为所得税前可据实全额扣除,还可以把取得的电子行程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何乐而不为呢~问题是这样处理真的合适吗?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做出过明确的答复:差旅费是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员工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出差支出。显然外聘专家不属于自己单位任职受雇的员工,作为差旅费核算不合适,并且也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为什么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呢?对此2019年4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给出了明确的答复:
2019年4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解读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在线访谈》也明确回复:
【观点二】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如果外聘专家是为了员工的技能提升、上岗、转岗等等发生的培训费支出,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发生的列支范围,同时将专家的交通费一并约定到合同协议中,与专家的讲课费用一并取得单位抬头的发票是可以计入培训费、职工教育经费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按照规定标准扣除的。
实际中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发生较少,税前扣除绰绰有余,汇算清缴时还会有提醒信息,对于职工教育经费存在一定的节税空间。
提醒:按照职工教育经费列支入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时候,需要先确定是否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围,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可以参考《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
【观点三】计入业务招待费
这一观点认为外聘专家来讲课的支出属于招待接待外部人员发生的支出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其实这样处理也没问题,但是一般不建议这么操作。对于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有限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样不但会挤占企业招待客户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而且业务招待费只要发生,必定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处理起来比较麻烦。另外,填报过程中比较容易出错,可以看下系统中的错误提示:
综上所述,对于外聘专家的交通费支出,计入差旅费不合理,若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可以计入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扣除。不属于的话,可以保守一点,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业务招待费的标准企业所得税前扣除。